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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发〔1994〕186号     发文日期:199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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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法规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2009〕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文第二条废止]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糠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第21款规定,本文第三条废止]

四、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法规,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法规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第24项规定,本文第四条废止]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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