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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发[1994]127号 发文日期:1994-05-23
接民政部来函,要求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新税制实施后,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法规,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附件2规定,本文废止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内容]
二、所得税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附件2规定,本文废止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内容]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本法规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法规,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附件2规定,本文废止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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