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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全文废止]——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发[1994]51号    发文日期:199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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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附件第2项规定,202191日起,本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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