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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全文废止]——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发〔1991〕1268号     发文日期:199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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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第16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废止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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