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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17〕29号    发文日期: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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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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