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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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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针对上述反映,现对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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