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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全文废止]——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1989)国税地字第76号    发文日期:198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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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第3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废止]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9)闽税政三字第533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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