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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关于对方缔约国居民个人在华停留天数计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87]财税油政字第26号    发文日期:198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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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7)财税油穗政字第7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方缔约国的钻井船出租公司的随船人员在华停留天数的计算问题。据了解,对方缔约国的公司将其钻井船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使用,派有随船人员因为钻井船上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对这类人员实行工作四周休息四周的制度,休息期间照付工资。我们认为这类人员离境休息,不是在华停留的终止而是在华工作的延续。在计算确定这类人员在我国的停留天数时,不扣减离境休息的天数。

二、对方缔约国公司派其雇员来华为我国公司(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或培训人员,有的工作在境内,居住在香港,平时早晨来晚上回港,周末星期六晚上回港,星期一早晨来。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应认为是连续在我国停留,不扣减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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