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7年 > 1月 >
1月
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7-01-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店(开设在机场隔离区的除外)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二、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三、除以上调整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5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