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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全文废止]——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地[1985]5号    发文日期:198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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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114号附件第3项第124目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石油部财务司:

你司(85)油财司生便字第11号函给财政部工交司<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问题的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对中原,长庆石油勘探局和管道局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三税"一并缴纳.

即:

1、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产品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产品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因此,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不能按管道局所属单位在各省市的人数向各省市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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