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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2)前四项所得——(1)居民——(2)收入额——(1)工薪——(4)低价分房(房改房,非房改房))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0
八、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一)房改房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13号第一条)
(二)非房改房
1.计税项目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13号第二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财税[2007]13号第二条第二款)
2.应纳税额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税〔2018〕164号第六条)
附注::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税[2007]1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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