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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2)前四项所得——(1)居民——(2)收入额——(2)劳酬、稿酬、特许权费——(2)具体规定——(2)稿酬(收入额,加印与再版等的次数,遗作稿酬)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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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关于次数的计算

①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

②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

③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第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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