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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2)前四项所得——(2)非居民——(1)总体规定(工资薪金的计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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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收入额的确定

同居民纳税人。

2.次数的划分

同居民纳税人。

其他有关内容,参照居民纳税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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