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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3)生产经营所得——(2)具体规定——(3)个人独资及合伙投资者——(1)适用范围,纳税人,税率)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0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财税〔2000〕91号第二条第一款)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财税〔2000〕91号第二条第二款)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财税〔2000〕91号第二条第三款)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财税〔2000〕91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三)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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