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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主要概念
1.技术成果
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三款)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四款)
(三)税收征管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六款)
其他,同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有关征管规定(详见(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