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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6)股息红利偶然所得——(4)红利——(1)转增股本、派发红股——(2)收购股权后转增(不低于净资产价值收购的;低于净资产价值收购的;扣缴及报告)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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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款)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3.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

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二条)

(二)税收征管

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三条)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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