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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 减免税——(1)免税——(10)拆迁、棚户区改造)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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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免税项目

一、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第一条)

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财税〔2013〕101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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