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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注(一):预扣地与汇缴地优惠不一致的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二条)
附注(二):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其他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款)
(一)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财税〔2016〕30号第二条)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第二条)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第三条)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
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
(四)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具体详见:《个人所得税法规汇编(中)》第十三章
附注: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3]80号第一条)
(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国税发[2003]80号第二条)
(三)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国税发[2003]8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