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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卷 税收征管——(2)扣缴申报管理办法(扣缴义务人;扣缴范围;总体要求;基础信息;扣缴税款的计算;扣缴信息的反馈;扣缴资料的保管、保密;扣缴手续费及使用;法律责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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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一、扣缴义务人的概念、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扣缴义务人的概念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扣缴的范围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三)扣缴的总体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一款)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扣缴的基础信息

(一)初始信息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二条)

(二)信息变更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第二款)

附注:信息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扣缴税款的计算

(一)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

1.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一款)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二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三款)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七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第二款)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第三款)

(二)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1.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一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二款)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三款)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四款)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五项)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五款)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第一款)

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第二款)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二条第三款)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第三款)

(三)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的扣缴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第四款)

四、扣缴税款的缴纳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

五、向纳税人反映扣缴税款的信息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六、扣缴资料保管与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六条)

七、扣缴手续费及使用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八、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

九、附则

本办法相关表证单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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