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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卷 税收征管——(5)综合治税——(1)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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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综合治税

 

一、纳税人身份及账户信息共享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共享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三、不动产转让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查验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个人股权变更的个人所得税查验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税收信用的联合惩戒

具体详见:2.2个税法规汇编(第7卷  税收征管——(5)综合治税——(2)个税纳税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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