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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16〕128号    发文日期: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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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103第四项第8目规定,本文废止]

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6年申请的182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专用车证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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