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6年 > 11月 >
11月
【执行到期】——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16-11-17
【字体: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