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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1)按25%的——(5)各项扣除——(4)扣除标准——(6)财产保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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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标准

(十一)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

1.扣除比例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16〕106号第一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财税〔2016〕106号第三条)

2.计算公式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财税〔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财税〔2016〕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3.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税〔2016〕106号第四条)

4.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6〕10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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