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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建工程的停建、报废损失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九)工程物资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三条)
(十)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盘亏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四条)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五条)
(1)损失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3. 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六条)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十一)无形资产损失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
1.会计核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