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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措施
(一)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一款)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二款)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好企业注册信息、自评信息的形式审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示、公告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6月30日前应完成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补正自评信息的按补正提交日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告,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
(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三款)
(二)入库登记编号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二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日期等)发送给省级税务部门。
(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三条)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变更登记与年度更新
1.变更登记
登记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三条)
2.年度更新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二条)
(四)后续监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四款)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五款)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四条第六款)
(五)监督检查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