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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减免税率
实施条例采取了按照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分类划分小型微利企业的办法,兼顾行业特点和政策的操作管理。在具体标准上,实施条例借鉴国际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
(国税函[2008]159号第二十五条)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主要概念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二款)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三款)
附注1:实际经营不足1年的计算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四款)
附注2:小微企业预缴期、预缴时“三个指标”的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款)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
附注3:“三个指标”变化导致的相关问题
(1)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第一款)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
(2)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
(二)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款)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六条)
附注: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