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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备查资料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五)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六)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七)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三条)
九、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与处理
(一)重点检查
根据认定管理工作需要,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可组织专家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五条第一款)
(二)日常检查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
(三)问题处理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
1. 有《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三种行为之一的企业,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五条第六款第一项)
2. 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五条第六款第二项)
3.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五条第六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