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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 特定行业、特定事项的所得税——(1)资产的处理——(1)一般企业——(3)生产性生物资产:概念;计税基础;折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概念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二、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折旧
(一)折旧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二)折旧起止点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三)预计净残值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四)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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