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 >
 
第9卷 特定行业、特定事项的所得税——(25)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所得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2
【字体:    打印本页

 

第二节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

一、企业投资者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QFII和RQFII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二条第三款)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