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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发票种类(1)
第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联次与票样
(一)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国税发[2006]156号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第一章第一节)
(二)票样
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发票代码
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三、防伪措施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附注一:停用货运专票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二条)
附注二:停用废旧物资专票
(一)停止开具时限。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二)停止抵扣时限。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
第二节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联次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第一章第三节)
二、票面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三款)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四款)
三、票样
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五款)
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二款)
第三节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普通发票(折叠票)
(一)联次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第一章第二节第一条)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防伪措施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自2016年第四季度起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用新的防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整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详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三)票面内容与票样
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
(四)编码规则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规则,参见国税函发〔1995〕18号附件),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第一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收购使用发票问题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款)
二、普通发票(卷票)
(一)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一条)
附注: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实行网上申报、电子申报,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断增多,电子资料和凭证使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
(1)纳税记录良好;
(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
(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二)代码及号码
1.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二条第一款)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也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损失。
2.号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见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三条)
(四)使用领域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
三、其他发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款)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适用范围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国税函〔2005〕693号第一条)
2.票样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款)
《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
(国税函〔2005〕693号第三条)
3.联次及用途
《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票样附后)。
(国税函〔2005〕693号第四条)
《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国税函〔2005〕693号第五条)
(二)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税务机关监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四条)
附注:IC卡门票管理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总局。
(三)定额发票
1.一般纳税人的使用范围
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二款)
2.其他纳税人的使用
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四条)
附注:铁路客运餐车发票
铁路餐车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平行设置,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发票式样附后)。
(国税发〔2005〕198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