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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发票领购
第一节 本地经营
一、首次领购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二条)
(一)提供资料
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1.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十二条)
2.发票专用章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十三条第一款)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十三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十四条)
(1)式样
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款)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款)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三款)
(2)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
3.领购方式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十五条)
4.发票购领簿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十六条)
(二)税务核定
1.票种核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三条)
2.专票最高开票额的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第一款)
(1)审批机关
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
(2)实地查验的范围
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第三款)
(三)限期办结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八条)
推进首次申领发票1日办结。2018年10月底前,试点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再压缩至1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
(税总函〔2018〕461号第四条)
1.专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1]和IC卡[2]的行为。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
(1)企业名称;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税务登记代码;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开票限额;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4)购票限量;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6)开票机数量;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二款)
2.专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七条)
附注(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第一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第二款)
附注(二):专用发票的禁领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不能提供增值税资料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涉税违法拒受处理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3.特定发票违法逾期未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①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第一款)
②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第二款)
③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第三款)
④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第四款)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目)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目)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二款)
附注(三):禁领专票+不抵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附注(四):禁止非法停票
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税总发〔2018〕174号第十六项)
二、再次领购
(一)用票量的调整.
1.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税总发〔2016〕165号第五条第二款)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三款)
(二)取消手工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一条)
附注一:取消发票工本费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附注二:推行网上申领、线下配送
推进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各省国税机关应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发票,选择线下配送或自行领取等方式取得纸质发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税总发〔2016〕165号第四条第一款)
第二节 跨区经营
一、跨省
(一)普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1.提供担保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二十三条)
(1)提供保证人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收取保证金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附注: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
A.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国税函[2006]735号第一条)
B.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国税函[2006]735号第二条)
C.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国税函[2006]735号第三条)
D.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在清理过程中,对已按期缴销发票且纳税人无法找到的,要进行3个月公告。确实查找不到的 ,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国税函[2006]735号第三条)
3.承担保证责任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二十二条)
(二)专票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二、省内跨市县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附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
小规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差额征税,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征收率),税额=金额×征收率,“税率”栏打印征收率。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六条)
[1] 金税卡是插入计算机内的一块智能PCI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系统的核心,通常企业购入时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2] ic卡是企业与国税之间数据传递的载体或介质。比如购买发票、抄税报税,都须通过IC卡的传递。另外,在进入开票子系统时,必须插入本单位IC卡。若不插或错插,则不会进入开票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