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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 附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3
第二十一章 附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二、特殊经营业务的发票管理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三、以上、以下的计数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三十七条)
四、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2第三十八条)
五、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材料
具体详见:《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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