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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节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
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四)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除外情形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对外支付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三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四款)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五款)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六款)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七款)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八款)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九款)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款)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一款)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二款)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三款)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四款)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五款)
(二)境外个人的对外支付
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四条)
三、提交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备案表的获取
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1.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五条第一款)
2.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五条第二款)
四、税务办理
(一)受理
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六条第一款)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六条第二款)
(二)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八条第一款)
2.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八条第二款)
3.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八条第三款)
(三)问题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九条)
五、完成备案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七条)
六、部门协作
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十一条)
七、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