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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卷 税款征收——(6)税收强制——(1)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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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税收强制

一、前提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二、强制措施种类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

三、强制的金额范围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国税发[2003]47号第六条)

四、强制执行财产的限制范围

(一)其他生活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二)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1.扶养家属的定义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2.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附注:应退税款抵扣欠税,不属于强制执行

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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