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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 行政处罚——(1)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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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追溯时限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二、税务所罚款限额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

三、行政处罚的凭据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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