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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 附则——(2)税务文书、送达——(1)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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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文书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四款)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五款)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六款)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七款)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八款)

(九)其他税务文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九款)

二、文书式样

具体详见: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规定,本文《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本文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本文附件1中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废止]。

三、文书送达

(一)直接送达、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1.签收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

(1)公民签收

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2.拒签——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二)公告送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2.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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