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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政策规定——(1)一般规定——(2)服务 无形资产——(2)免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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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

一、下列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三款)

(一)电信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二)知识产权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四)鉴证咨询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五)专业技术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六)商务辅助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三款第六项)

(七)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三款第七项)

(八)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三款第八项)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四款)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五款)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二条第六款)

(一)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附件4第一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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