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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出口退税率
第一节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
一、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
附注(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附注(二):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三款)
附注(三):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九款)
附注(四):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十款)
二、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四款)
附注: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款)
三、其他情形
(一)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六款第一项)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六款第二项)
(二)免税品经营企业
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七款)
(三)中标机电产品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