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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卷 出口免退税——(1)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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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免税

(一)纳税人直接出口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第十一条)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取消]

税总发〔2014〕148号附件1)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第二条)

 

(二)其他企业收购后出口

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财税[2006]33号第十一条第四款)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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