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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 特定产品、特定行业征管——(1)烟——(2)纳税申报、税种登记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国税函[2009]272号第二条第一款)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国税函[2009]272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税种登记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国税函[2009]272号第一条)
三、纳税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国税函[2009]272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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