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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发文日期: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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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总局解读: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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