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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 减免税——(2)其他减免规定——(4)农村饮用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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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1)政策内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一条)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六条第二款)

(2)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六条第一款)

(3)申报与备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七条)

(4)执行期限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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