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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免税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五条)
附注: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作。
(1)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编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1)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名录》。
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城市公交企业并逐级报送《名录》信息。省交通厅定期汇总、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退出、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名录》函送省税务局。《名录》的函送时间和方式由省税务局和省交通厅共同商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
省税务局应当及时将《名录》下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
(2)公共汽电车辆认定
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见附件2)。
(3)税务办理减免税手续
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第四项)
(4)丧失免税条件的补税
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5)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公告实施工作,省交通厅应当按照本公告《名录》格式重新汇总编制《名录》,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函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七条第二款)
(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二款)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一条)
(1)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并将原《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统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分为A、B、C三类,A类发予外国高端人才,B类发予外国专业人才,C类发予其他普通外国人员。依据此项规定,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修改),现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①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一条)
②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规定提交信息、照片及资料扫描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二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及资料进行汇总,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列免税图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三条)
④生产企业和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免税图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四条)
⑤挖掘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六类工程机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蜡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井架立放、安装车,锅炉车,地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氮气车,稀浆封层车,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产(改装)或进口上述车辆时,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五条第一款)
上述车辆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产销售(即车辆合格证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且无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中的免税目录办理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五条第二款)
⑥纳税人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照片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六条第一款)
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六条第二款)
⑦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七条)
(3)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
①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63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财税〔2017〕92号第一条)
②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财税〔2017〕92号第二条)
③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税〔2017〕92号第三条)
④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税〔2017〕92号第四条)
(4)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
①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7年15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19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68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财税〔2017〕91号第一条)
②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财税〔2017〕91号第二条)
③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税〔2017〕91号第三条)
④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税〔2017〕91号第四条)
附注(1):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
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第一条)
自卸式垃圾车不再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自卸式垃圾车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第二条)
附注(2):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外,部队购置的其余车辆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税总函〔2014〕245号第一条)
你局川国税发〔2014〕53号已确认,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范畴。
(税总函〔2014〕245号第二条第一款)
因此,上述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相关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并计征滞纳金,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按照3年期限计征滞纳金。
(税总函〔2014〕245号第二条第二款)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①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7号第一条第一款)
②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7号第一条第二款)
③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7号第一条第三款)
④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7号第一条第四款)
⑤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7号第一条第五款)
(2)其他事项
①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
②《目录》组织申报、宣贯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承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三条)
(1)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第一条)
(2)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第二条)
(3)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①标注减税标识。
A.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B.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第三条第二款)
③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第三条第三款)
(4)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第四条)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四条)
(1)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7年申请的97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财税〔2017〕93号第一条)
(2)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专用车证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财税〔2017〕93号第二条)
(3)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相关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
(财税〔2017〕93号第三条)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税〔2017〕93号第四条)
(5)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税〔2017〕93号第五条)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五条)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六条)
7.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