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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卷 纳税环节 税收前置 部门协作 税款缴纳——(1)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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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环节、税收前置与部门协作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二)税收前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三)部门协作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六条)

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条)

附注:完税与免税电子信息的传递

1.推广范围

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一款)

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二条)

2.传递的条件

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税款足额入库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到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3.电子信息不一致的更正

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4.纸质完税证明的打印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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