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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手册
发文单位:    文号:税总发[2014]26号附件5    发文日期: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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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

第一部分 总论 3

1.1 战略目标 3

1.1.1扁平化的组织机构体系 3

1.1.2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体系 3

1.1.3科学化的风险管理体系 4

1.1.4智能化的信息管理体系 4

1.1.5专业化的人才配置体系 4

1.2 基本原则 5

1.2.1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5

1.2.2风险导向原则 5

1.2.3合作遵从原则 6

1.2.4统筹协调原则 6

1.2.5绩效保障原则 7

1.3 业务体系总体架构 7

第二部分 遵从引导 8

2.1政策服务 9

2.1.1概述 9

2.1.2工作内容: 9

2.2引导内控建设 9

2.2.1概述 9

2.2.2工作内容 9

2.3涉税诉求管理 11

2.3.1概述 11

2.3.2工作内容 11

2.4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管理 14

2.4.1概述 14

2.4.2工作内容 14

第三部分 遵从管控 18

3.1税源监控 18

3.1.1概述 18

3.1.2工作内容 19

3.2风险评估 20

3.2.1概述 20

3.2.2工作内容 21

第四部分 遵从应对 24

4.1纳税服务 25

4.2风险自查 25

4.2.1概述 25

4.2.2工作内容 25

4.3税务审计 27

4.3.1概述 27

4.3.2工作内容 28

4.4反避税 31

4.4.1概述 31

4.4.2工作内容 31

4.5税务稽查 32

4.5.1概述 32

4.5.2工作内容 32

4.6反馈提高 32

4.6.1概述 32

4.6.2工作内容 32

第五部分 遵从保障 35

5.1信息化建设 35

5.1.1涉税数据管理 35

5.2工作团队建设 47

5.2.1概述 47

5.2.2团队类别 47

5.2.3工作内容 47

第六部分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实务解析 49

第七部分  附  录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9号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8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96

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主要权利义务 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04



 

前  言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手册》经过一年多的酝酿、筹备和编写,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第一部工具类参考用书。

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际先进税收管理经验和方法,引进风险管理理念和模式,在全国税务系统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通过税企合作的方式对大企业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共同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和税收管理质效,降低企业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征收成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经过5年多的探索、实践和创新,全国税务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初步形成,个性化纳税服务产品不断创新,风险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人才队伍、信息化保障更加有力,我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在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扁平化、一体化方向上取得长足进展。《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手册》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工作事项、业务流程、操作标准等进行的详细梳理,希求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规范统一。

本手册在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方面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为基础,以“税法遵从”为主线,按照“遵从引导--遵从管控--遵从应对--反馈提高”的工作闭环流程编写,辅以遵从保障和大企业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实务解析,突出了整体性、关联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从引导企业遵从入手,通过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提高自我遵从能力,在引导企业遵从的同时,税务机关通过对遵从过程的管控,实现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和评析,根据评析结果,进行风险等级排序,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促进企业遵从,从而回归到遵从引导环节。在工作过程中,信息化和工作团队建设是基础,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本手册来源于工作实践,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手册内容除有相关文件规定外,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本手册由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组织编写,在成稿和编审过程中,全国税务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广大同仁付出了辛勤劳动,各级领导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

 

 第一部分 总论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努力在2020年前率先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明确了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现代化的五项任务,要求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提升站位,担当奋进,通过组织再造和制度创新,走出一条大企业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新路。上述目标和任务是推动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指导方针和路径指南。

1.1 战略目标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作为新时期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将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业务体系、强化信息化支撑、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等关键举措,率先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现代化战略目标。

1.1.1扁平化的组织机构体系

按照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类型,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组织层级,实现机构设置的扁平化;按照管理事项的性质及其复杂程度科学划分不同层级的工作职责,充分调动和发挥不同层级的比较优势,实现工作任务推送的扁平化。

1.1.2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体系

围绕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目标,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提供满足其对税法适用确定性和税法执行统一性要求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创立税企合作充分、诉求响应及时、权益保障到位的服务平台和服务机制。

1.1.3科学化的风险管理体系

围绕打造征管模式升级版目标,以风险为导向,规范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完善以税务审计为核心的业务体系,创新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在防范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的同时,帮助企业提升自我控制税务风险的能力。

1.1.4智能化的信息管理体系

构建起以支撑个性化纳税服务和风险导向税收管理为核心功能的信息管理体系,使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开展得更加科学、高效,实现管理效益的整体提升。

1.1.5专业化的人才配置体系

按照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从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实践需要出发,规划人力资源配置战略,配备相应规模和结构的专门人才,建立人才选拔、调配、培养和使用机制,确立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优势互补、分工制约的团队化工作模式。

  

图1-1战略目标结构图

1.2 基本原则

1.2.1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按照税源状况设置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是征管改革的工作目标。

分类管理是按照纳税人类别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税源管理职责赋予相应的机构,并重新设置各部门职责,优化配置各项征管资源;分级管理是将管理事项在各层级之间进行分解,适当提升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日常基础管理与一般性纳税服务工作由属地税务机关承担。重点考虑企业经营地域分布、涉税业务复杂性和税收经济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大企业标准,明确大企业管理范围。

1.2.2风险导向原则

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科学配置管理机构和资源,构建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处理的风险防控体系,形成覆盖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价的全流程闭环系统。

对低风险企业,以便捷服务引导遵从;对中等风险企业,以帮助服务促进遵从;对高风险企业,以针对性管理强制遵从。

1.2.3合作遵从原则

税法遵从是税收征管的根本目标,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工作成效的最终体现。通过服务和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的工作方式,提高企业自我防控税收风险能力,引导和促进企业自主管理、自我遵从。

税企合作是实现税法遵从的有效途径。通过税企沟通机制,搭建合作平台;通过快速响应机制,完善合作渠道;通过引导内控建设,保障合作效果;通过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和事先裁定等服务产品,丰富合作内容。

1.2.4统筹协调原则

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团队化工作模式,健全总局省局统筹、上下联动、国地税联合的运作模式,推动省际间跨地区工作协作模式;明确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协调会议制度作用,推进部门合作;建立国地税协调机制,统筹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加强与系统外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

1.2.5绩效保障原则

全面树立绩效管理的理念,通过绩效管理工作促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认真梳理工作事项,准确界定岗责体系,科学设计绩效指标,规范考核流程,完善考核机制,创新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实现绩效管理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无缝衔接,提升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模式。

对于纳入绩效考评范围的工作事项,科学合理地进行绩效考评;对未纳入绩效考评的事项,也要运用绩效评价的理念,全面监控和评价工作效果。

1.3 业务体系总体架构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业务体系的总体架构是“遵从引导--遵从管控--遵从应对--反馈提高”的工作闭环,遵从保障是各环节的工作基础。如下图所示:

图1-2遵从闭循环管理

 

    第二部分 遵从引导


遵从引导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通过个性化纳税服务,提高大企业自我防控税收风险的能力,实现对税法的自我遵从。遵从引导与遵从管控、遵从应对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遵从引导更加注重引导企业提升自身的税法遵从意识和管控能力,并持续提升税法遵从度。遵从引导有利于纳税人更加自觉、主动选择自我遵从,不断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大企业满意度。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服务、引导内控建设、涉税诉求管理和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管理。

 

图2-1 遵从引导结构图

2.1政策服务

2.1.1概述

政策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出台前,充分征求大企业意见,并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后,及时进行宣传和辅导,帮助大企业了解、遵从和运用税收政策,并定期收集大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2.1.2工作内容:

2.1.2.1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征求大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2.1.2.2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大企业自我遵从。

2.1.2.3各级税务机关定期收集大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2.2引导内控建设

2.2.1概述

引导内控建设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详见附录),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并根据大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2.2.2工作内容

税务总局确定实施内控调查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和户数,各省税务机关在名单中选择相关企业在本省内最高层级的成员企业作为调查对象。

2.2.2.1内控调查。税务机关采取案头查阅、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内控调查。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各省税务机关要认真分析调查问卷内容,针对企业不同层级人员掌握信息情况进行分别调查,确保调查问卷回复质量。调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经营范围、业务流程、企业纳税信誉等情况。(详见附录《2014年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工作方案》附件1)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情况。主要包括: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环境;税务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税务风险控制活动;税务信息管理体制和沟通机制、监督和改进机制等情况。(详见附录《2014年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工作方案》附件2)

2.2.2.2内控测试。针对调查结果,税务机关采取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等方法开展内控测试工作。

2.2.2.3内控评价。税务机关对内控调查和测试取得的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判断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情况,分户出具《税务风险内控调查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建设基本情况;通过内控调查反映出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对企业内控建设的改进建议等。

 

 

图2-1引导内控建设业务流程图

2.3涉税诉求管理

2.3.1概述

涉税诉求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针对大企业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请解决涉税问题的请求,建立健全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规范高效处理的过程。包括诉求受理、处理、回复、总结四个环节

2.3.2工作内容

2.3.2.1诉求受理。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税务总局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的职责权限处理企业涉税诉求,遇有非本级职权范围事项的,应按规定向有权限处理的税务机关移送。大企业涉税诉求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受理。

2.3.2.2诉求处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诉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与企业沟通情况,必要时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并经过研究论证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权限分别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1)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意见明确的,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2)对于重大涉税问题或相关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诉求,提请召开协调会议,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3)向企业所在地有权限处理的税务机关交办,由其反馈处理结果。

2.3.2.3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中发现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大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普遍性、行业性的具体涉税问题,以及相关部门在处理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涉税问题,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归集整理,提交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研究。

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由分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负责。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为协调会议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组成。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会议内容,负责起草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纪要,参会成员单位会签后,报分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签发。

根据会议纪要议定内容,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相应事项,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跟踪了解相关情况。需要向企业反馈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统一回复企业。

2.3.2.4诉求回复。最终处理意见属于对涉税事项的税法适用的解释或说明,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企业需求正式发文回复企业,也可通过非办文形式回复;属于对税收法规进行补充明确的,由总局相关业务部门发布普遍性文件的,以非办文形式及时告知企业;属于需要继续研究论证或形成税收政策建议的,通过非办文形式回复企业。

2.3.2.5诉求总结。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将前几个工作环节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整理归档。对企业所反映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形成税收政策建议向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并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标准。

  

图2-2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业务流程图

2.4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管理

2.4.1概述

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是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为共同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

2.4.2工作内容

2.4.2.1协议对象的选择。税务机关根据以往的税收管理情况和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掌握情况,选择签订对象。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有自我遵从税法的主观愿望;二是企业有自我遵从管控能力,有一套较为完善、运转顺畅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2.4.2.2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税企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协商协议的具体条款,起草协议文本。协议文本应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协议文本,与企业及时进行沟通和确认。

2.4.2.3签订协议。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确定协议正式文本,税企双方择时签订协议。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1)协议的适用范围;

     (2)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详见附录《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主要权利义务》)

     (4)保密条款;

     (5)协议适用范围的调整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6)协议终止条款;

    (7)关于执行协议或补充协议的签订;

    (8)协议的生效日期;

    (9)有效期和续签事宜。

2.4.2.4协议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具体要求详见2.2引导内控建设。

(2)统筹安排信息采集与税收检查工作。合理安排企业涉税资料的报送和电子数据的采集,尽量避免重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认为确有必要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除涉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相关部门转办、举报、协查和税收执法督察事项外,可以给予企业不短于一个月的税务自查期限。

(3)确定税企联络员。协议企业的成员企业所属省级税务机关应按户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与成员企业的日常联系、协调处理企业涉税诉求和重大事项、跟踪了解并评价协议执行情况。

(4)加强国地税合作。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努力做到双方共同组织谈签补充协议,共同组织高层对话,共同实施成员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共同研究税收遵从应对措施。

(5)规范签订补充协议。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省级税务机关可与成员企业分别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应结合税企服务需要和管理实际,依法对协议事项、内容、程序和时限等进行细化和补充,细化及补充内容不得与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内容相冲突。补充协议文本应报税务总局备案。

(6)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大企业提交申请事先裁定的事实、依据、意见等。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事先裁定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资料、信息不完整的,受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通知大企业申请已受理或不受理并说明原因,受理的开始深入的调查审核。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拟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书面文书,对于事先裁定事项较复杂或相关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提请召开协调会议,确定最终裁定意见,并送达大企业。

(7)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报告的组织结构重大变化、重大投融资活动、兼并重组、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涉税事项,根据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及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发现企业存在税务风险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可行性建议,引导其建立或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必要时进行跟踪了解,掌握大企业重大事项对税收管理工作的影响。建立大企业重大事项工作档案和资料库。

(8)具有行业特点的涉税诉求处理。具体要求详见2.3涉税诉求管理。

2.4.2.5协议执行情况评价。协议执行期内,税务机关要注意跟踪了解协议执行情况,每年对企业税收遵从情况和协议执行情况做出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建议;积极采纳大企业对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并提出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


   

图2-3 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管理流程图


 

第三部分 遵从管控


遵从管控是指税务机关利用企业涉税信息,选取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税源变动情况,通过风险评估,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为风险应对提供依据。遵从管控工作包括税源监控和风险评估。

 

图3-1 遵从管控业务流程图

3.1税源监控

3.1.1概述

税源监控是指税务机关利用企业涉税信息,选取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税源变动情况,为风险评估和应对提供基础性信息。税源监控采用属地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税源监控包括日常涉税事项监控、专项涉税事项监控和税收分析。

3.1.2工作内容

3.1.2.1日常涉税事项监控

日常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至申报纳税等日常征管环节涉税事项中选取相关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监控、发票事项监控、认定审批事项监控、申报事项监控、其他事项监控等。

3.1.2.2专项涉税事项监控

专项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日常涉税事项以外的事项中选取特定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诉求处理情况的监控、税务风险内控情况的监控、税收遵从协议履行情况的监控等。

3.1.2.3税收分析

大企业税收分析以税收数据为基础,运用特定的分析方法,了解掌握税收与经济之间的关联关系,监督、评价大企业的税收收入和生产经营情况的内在联系,以达到判断宏观经济形势、把握税收收入动向、解析税收增减因素、推进征管水平提高、促进企业纳税遵从的目的。税收分析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收入形势分析。根据税收收入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开展,用于反映大企业税收收入变动情况,科学预测把握税源税收变动趋势,更好的为组织收入服务。通常采用常规对比分析法和弹性分析法,分行业、分集团、分规模、分税种开展收入形势分析。

(2)经济运行分析。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开展,研究经济和税收之间的关系,揭示行业、产业发展中的深层次税收问题,为税收政策调整提供决策依据。通常采用常规对比分析和经济计量分析模型方法开展经济运行分析。

 

 图3-2 税源监控业务流程图

3.2风险评估

3.2.1概述

风险评估是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的起始环节。税务总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识别和分析企业集团整体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为后续实施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应对提供依据。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对风险评估工作的统一要求,落实税务总局推送的信息收集、识别分析等任务。(详见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26号))

3.2.2工作内容

3.2.2.1信息收集

税务总局通过下发风险评估问卷、调查内部控制情况等形式收集企业信息,建立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和企业基础信息库,并向各省税务机关开放。各省税务机关结合日常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加深对行业和企业了解,广泛收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向税务总局提交补充、更新的企业名册和税务管理等方面信息。税务总局审核各省税务机关提交的信息后,升级维护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和企业基础信息库。  

3.2.2.2风险识别

税务总局根据企业申报纳税情况、问卷调查情况、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等信息,辅之以典型样本企业的抽样调查,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分析大企业税收风险状况和税法遵从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风险识别从一般性税收风险、行业性税收风险、企业特定事项税收风险三个方面来识别。

(1)一般性税收风险

①大企业在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和制度设计方面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②大企业内控机制实际运行中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重点是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③大企业在涉税业务处理环节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重点是财务管理、资金控制、申报缴税等环节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④其他一般性税收风险。

(2)行业性税收风险

针对税务总局开展专项工作所涉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税收风险开展重点识别。

(3)企业特定事项税收风险

①企业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重大事项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

②企业在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和跨境投资等事项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③企业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约束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④其他特定事项税收风险。

3.2.2.3风险评价分析

税务总局评价税收风险的严重程度以及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等级排序,汇总整理潜在的风险列表和企业风险等级排名,详细列示被评估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领域和具体的涉税风险点,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为风险应对提供依据。

 

图3-3风险分析业务流程图 

 第四部分 遵从应对

 

遵从应对是指税务机关按要求对收集的企业税收风险信息以及遵从引导、遵从管控等环节反映的企业税务风险情况在判别、评估基础上,对企业税务遵从风险实施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遵从应对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和企业不同类型风险,采取纳税服务、企业自查、税务审计、税务稽查和反避税等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应对。(详见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13号))

在开展遵从应对过程中,需要通知企业有关税务事项、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下发税务处理决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等涉税事项时,使用税务总局已经统一颁布的税收执法文书。(详见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图4-1 遵从应对业务结构图

4.1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包括政策服务、引导内控机制建设、涉税诉求管理和遵从合作协议管理,已在遵从引导部分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4.2风险自查

4.2.1概述

风险自查是调动企业积极性、主动排除税务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是税务总局组织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对税务风险进行自我排查纠错,各级税务机关与企业合作互动,指导、帮助企业开展自查。风险自查采取总局统筹安排、系统联动、国地税联合开展的方式进行。(详见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26号))

4.2.2工作内容

4.2.2.1组织自查

税务总局统一发函布置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自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进行宣传辅导,帮助本地成员企业全面深入开展风险自查,及时研究解决自查中反映的问题,并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税务总局。具体内容包括:

(1)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自查方案,布置大企业开展税收风险自查,下发自查软件和自查数据包,开展相关培训。

(2)大企业总部和成员企业根据自查工作要求,制定本集团及成员企业的风险自查方案,利用总局风险自查软件,按照税法规定和自查要点的要求,对自身存在的税收风险、涉税问题以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缴纳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3)各地税务机关对大企业风险自查工作进行实时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全面深入开展风险自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风险自查中反映的各种问题。涉及到重大或普遍性问题时及时上报总局。

4.2.2.2督促整改

税务机关督促大企业进行问题整改,要求企业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帮助企业提升自我控制涉税风险的能力。自查结束后,梳理归集大企业风险自查情况和问题,编制企业自查情况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具体内容包括:

(1)自查结束后,成员企业向企业总部报送风险自查报告,大企业总部统一汇总后,向总局报送集团及其所属成员企业的风险自查报告。成员企业同时将风险自查报告报送属地税务机关,然后层报省局,各省局梳理、汇总大企业的风险自查情况和问题,分户编制企业风险自查情况报告,并总结本地区自查工作整体情况,上报总局。

(2)总局对各省和企业集团报送的企业风险自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编制分企业集团的风险自查情况综合报告,统一反馈给各地税务机关,供各地在下一步的风险应对工作中参考。

(3)税务机关根据企业风险自查结果,要求企业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督促企业进行问题整改,引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帮助企业提升自我控制税务风险的能力。同时根据企业风险自查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开展下一步的风险应对工作。(详见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26号))

 

图4-2 税务风险自查业务流程图

4.3税务审计

4.3.1概述

税务审计是风险应对的主要手段和全流程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税务机关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和方法,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税务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税收风险较高的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和评价。(详见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26号))

4.3.2工作内容

4.3.2.1案头审计

4.3.2.1.1数据抽取

税务总局负责抽取已实现数据总部集中的大企业的电子数据,经整理后下发各省税务机关。各地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抽取未实现数据总部集中的本地成员企业电子数据,并将数据上传至税务总局。  

4.3.2.1.2省局全面案头审计

各省税务机关在对收集的各种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风险特征库、风险评估报告等,对抽取的企业电子数据进行重点审核;按户归集案头审计结果,评价大企业税务风险状况,分析可能的风险来源和成因;将审计结果上报税务总局,作为税务总局确认重点审计对象的依据。

4.3.2.1.3税务总局重点案头审计

税务总局通过对各省全面案头审计的评价分析,从中选择整体税收风险较高的大企业或部分重点涉税事项进行重点案头审计,确定需要开展现场审计的大企业名单。

4.3.2.2现场审计

4.3.2.2.1审计通知

税务总局确定现场审计对象后,约谈大企业集团总部,告知现场审计企业名单、现场审计工作安排、需准备的资料清单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机关组建现场审计团队。各省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总局,或者承接税务总局推送的现场审计任务,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提前通知现场审计对象。

4.3.2.2.2内部控制测试

现场审计团队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测试并做出评价,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测试。

4.3.2.2.3实质性测试

现场审计团队运用实质性分析和细节测试等方法进行实质性测试,及时汇总现场审计情况,要求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签章(字)确认。

4.3.2.2.4交换意见

现场审计团队拟定初步审计意见,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意见,填写《询问(调查)笔录》和《陈述申辩笔录》。

4.3.2.2.5形成现场审计报告

现场审计团队根据发现的涉税风险事项形成现场审计报告,把现场审计过程中已经核实确认并且税法规定明确的税收风险,及时推送给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4.3.2.2.6审计处理

税务总局汇总整理税务审计各阶段工作成果,统一研究处理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重大税收政策问题,下发税务审计建议,向各省税务机关揭示重大税收风险、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等,并适时抽查各省落实情况。各地参照税务总局的审计建议,对本地大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核实处理,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督促大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整改落实好核实确认的问题。发现企业有偷逃骗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税务总局。

 

图4-3税务审计业务流程图

4.4反避税

4.4.1概述

在遵从应对过程中,如发现有关联交易的大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可以采取反避税调查方式处理税务风险,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4.4.2工作内容

反避税工作由税务总局统筹,分级实施,总局统一组织对大企业集团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对于具有同质性的问题统一进行处理,全国统一调整方案,各地按照总局统一方案执行,避免重复进行调查、取证、谈判等工作。(详见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4.5税务稽查

4.5.1概述

在遵从应对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涉嫌偷逃骗抗税等行为的,通过规定程序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4.5.2工作内容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4.6反馈提高

4.6.1概述

反馈提高是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中堵塞风险管理漏洞、实现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将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反馈给一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进日常税务管理;反馈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促进税收政策完善;税务总局对各地大企业管理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4.6.2工作内容

4.6.2.1反馈给企业

各级税务机关将税务风险管理各个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提示给大企业,并进行跟踪管理,辅导和监督企业及时改进,引导大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

风险问题和改进意见不仅针对已经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的大企业,也可以将行业税务风险给同类行业的其他大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一般以函告形式,大企业对照函告要求进行整改,通过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反馈疑点核实和整改情况。税务机关针对大企业的回复内容,还可组织人员对大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研究制定进一步的风险应对工作方案。

4.6.2.2反馈给一线征管部门及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

各级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根据税务风险管理反馈结果,将企业遵从问题反馈到本级征管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帮助改进日常管理。将反映出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到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帮助改进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提高全国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和税法适用的一致性。

4.6.2.3提高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通过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系统梳理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并加强对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和日常税源监控。税务总局对各省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修订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和具体措施,补充更新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和企业基础信息库。(详见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26号)

 

图4-4 反馈提高业务流程图 

第五部分 遵从保障


遵从保障是指通过信息化建设和工作团队建设,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可靠的基础性保障。遵从保障主要涵盖信息化建设(包括涉税数据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和工作团队建设。

 图5-1 遵从保障框架

5.1信息化建设

5.1.1涉税数据管理

5.1.1.1企业名册管理

5.1.1.1.1概述

企业名册管理是指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定期报送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各地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信息,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反馈名册核实结果,正确建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的业务处理过程。

2013年4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具体参见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5.1.1.1.2管理范围

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以合并报表的口径和工商注册规范的组织形式为参考,建立统一标准。现阶段,内资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且进行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资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他特殊情况的涉税组织机构。

5.1.1.1.3名册内容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内容由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关联关系以及组织架构等涉税信息构成。企业名册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逐年规范、完善。2013年度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采集表和核实表如下图所示:

表5-1 2013年度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采集表

一、基本信息

 *电子档案号(自动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  

 纳税人名称(国税)  

 纳税人识别号(地税)  

 纳税人名称(地税)  

 *是否为境外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  

 *核算方式  

  单位性质  

 *国标行业(主行业)  

  国标行业(附属行业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税务联络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二、组织架构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集团)  

 *纳税人名称(集团)  

 *纳税人识别号(上级公司)  

 *纳税人名称(上级公司)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税收管理员 

(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姓名

联系电话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税税收管理员

 (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姓名  

联系电话    

三、企业规模信息

 *年度缴纳税额(单位:元至角分)  

其中:缴纳国税(由国税机关填写)  

      缴纳地税(由地税机关填写)  

  缴纳国地税合计(自动计算)  

  从业人数  

  营业收入(单位:元至角分)  

  资产总额(单位:元至角分)  

四、特殊属性信息

  营业税国地征收隶属关系  

  企业所得税国地征收隶属关系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认定信息  

 *资产关联关系  

 *是否独立申报缴税  

 *企业属性  

  税务管理层级  

  企业管理层级编号  

五、投资方信息

序号 投资方名称 投资比例 登记注册类型 所在国家

       

表5-2 2013年度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核实表

国税核实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地税核实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反馈意见 □  填报准确

□  企业集团漏报户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  地税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  必填项信息有误

    □  其他选项信息有误

5.1.1.1.5工作流程

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代码准备、名册采集、任务分发、名册核实、结果上报、名册反馈和工作总结七个工作阶段。各阶段任务如下:

(1)代码准备。各地税务机关整理当年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2)名册采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整理、审核和汇总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并按照税务机关的指定方式,将企业名册报送至税务总局。

(3)任务分发。按照税务行政区划关系,税务总局将采集到的企业名册分发至各地税务机关。

(4)名册核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任务分发结果,组织完成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核实工作。具体可采取与现行征管系统信息比对、与第三方信息比对、向企业核实信息以及到企业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名册核实工作。

(5)结果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名册核实结果,标注、修订与企业报送情况不符的名册信息,并将核实和修订结果上报至上级税务机关,同时,各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名册核实结果,组织调整现行征管系统中的“管理层级”和“所属集团”,实现企业名册信息共享。

(6)名册反馈。税务总局将核实后的企业名册反馈给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由其根据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开展信息校正工作。

(7)工作总结。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工作中暴露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工作总结,提出工作建议。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工作考核,持续提升管理水平。

5.1.1.2大企业涉税数据采集

5.1.1.2.1概述

大企业涉税数据采集是指以大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为对象,以集团一户式涉税信息库为基础,以信息系统为依托,以配套工作机制为保障,对大企业的税收征管数据、经营管理数据、第三方数据和国际情报交换数据进行统一归集、加工和处理,为下一步开展大企业涉税数据深度挖掘和分析应用提供数据基础保障。

5.1.1.2.2采集内容

(1)大企业税收征管数据。主要包括登记、发票、资格认定、证明、税收优惠、申报征收、纳税担保、税务行政救济、稽查、评估审计、违法违章处理和税务执行等十二类税收征管数据,以及在遵从引导、遵从管控、遵从应对过程中掌握的相关涉税数据。

(2)大企业经营管理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和隶属关系、公司治理和关键管理人员信息、税务筹划情况、关联交易情况、产品或服务情况、企业发展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企业内控情况等。

(3)第三方数据。主要包括工商、国土、公安、质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掌握的大企业涉税数据。

(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数据。主要包括国家(地区)间通过税收情报交换等方式掌握的大企业涉税数据。

 

图5-3 大企业涉税数据采集内容

5.1.1.2.3采集方式

(1)税务系统采集。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标准化的接口口径,开发集中抽取程序,实现本地数据与税务总局大企业涉税数据采集系统的无缝对接。对于使用税务总局征管系统(如金税三期,CTAIS等)的地区,由税务总局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开发标准化的数据导出和对接模块,以便减轻各地数据报送工作负担。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涉税数据采集工作要求,依托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信息系统,逐级填报、审核和报送相关数据。

(2)纳税人端采集

集团总部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统一标准,层层落实采集工作任务;经审核确认后,集团总部依托相关信息系统将采集到的涉税数据报送至税务总局。

成员企业按照对应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统一标准,落实采集工作任务;经审核确认后,成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报送方式将采集到的涉税数据报送至对应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

(3)第三方数据共享。在税务总局第三方数据共享工作总体框架内,逐步推动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社会化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发挥第三方数据的倍增效应。

(4)税收情报交换。按照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总体要求,通过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搭建税收情报交换共享平台的方式,实现大企业税收情报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利用。

  图5-4 大企业涉税数据采集方式

5.1.1.3大企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建设

5.1.1.3.1概述

大企业税收风险特征库是指各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各类涉税信息,按行业、集团梳理风险特征指标,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建立风险分析模型,设定风险参数和关键值,提炼各种税务风险点,对企业或集团税收风险进行规范化定义描述,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科学的存储和运用。

5.1.1.3.2主要内容

大企业税收风险特征库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类别、风险点名称、税收风险领域、适用期间、税收风险具体描述、税收风险识别方法、判断依据、分值、涉及的会计科目、税收风险处理策略等。

5.1.1.3.3采集方式

大企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内容主要来源于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实践工作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经验共享。

5.1.1.3.4特征库的应用和维护

税务总局统一建立分集团、分行业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各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分集团、分事项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并根据风险管理结果补充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

5.1.1.4跨区域数据协作

5.1.1.4.1概述

跨区域数据协作是指以集团一户式涉税信息库为基础,以信息系统为依托,通过协作名单的报送与确定、协作需求的提出与反馈、协作数据的采集与推送等,实现大企业涉税数据在全国集中管理与协同共享。

5.1.1.4.2协作范围

协作企业范围涵盖本地所辖大企业在外地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成员企业,包括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协作数据范围涵盖各级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收征管数据、企业经营管理数据等。

5.1.1.4.3协作方式

跨区域数据协作分为常规协作和专项协作两种方式。

(1)常规协作方式是指税务总局统一收集、整理协作数据申请方报送的协作企业名单,将相关企业在集团一户式涉税信息库中集中管理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财务报表等基本涉税数据共享至协作数据申请方的业务处理过程。

(2)专项协作方式是指由于常规协作方式无法满足专项工作需要,协作数据申请方发出专项协作申请、提交专项协作需求,协作数据提供方在规定时限内收集、整理相关企业涉税数据,并将其共享至协作数据申请方的业务处理过程。

5.1.2信息系统建设

5.1.2.1概述

信息系统建设是指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大企业税收管理业务体系进行充分融合和渗透,通过涉税数据逐步整合、系统功能全面升级、用户范围有效覆盖以及业务技术深度交融,为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全面、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

5.1.2.2建设框架

  图5-6 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框架图

5.1.2.3工作任务

5.1.2.3.1建设信息化支撑保障平台

把合作遵从、风险管理和分类管理等现代税收理念同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紧密结合,加快建设以个性化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事项跟踪管控等功能为核心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支撑平台,依托平台固化各层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事项,推动形成大企业税收管理现代化格局。

5.1.2.3.2建立集团一户式涉税信息库

将目前散存在多个管理环节和层级的大企业涉税数据,按照集团一户式的方法进行筛选、归集、存储与展示,建立一个完整、规范和统一的集团一户式涉税信息库。在此基础上,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开展税源监控、税收分析、风险识别、跨区域数据协作等深度数据利用工作,实现大企业涉税数据的全国集中共享。

  图5-7 集团一户式涉税信息库建设框架

5.1.2.4.3打造大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组织开展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源监控月快报,丰富完善大企业税源监控指标,依托集团一户式涉税信息库,研发大企业税收风险过滤器,为开展大企业税源监控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5.1.2.4.4研发大企业税务审计工具

按照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要求,研究开发以数据采集、自动风险分析、审计底稿和档案管理等功能为核心的税务审计工具,为满足多税种、跨年度、综合性的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需要提供全面、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

5.1.2.4.5拓展税企沟通互动渠道

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报送、信息采集、诉求办理等业务功能,提升大企业外网服务用户规模,搭建起便捷、高效的税企沟通快速通道,实现税企沟通渠道的无障碍化和沟通手段的多样化。

5.2工作团队建设

5.2.1概述

工作团队建设是指集中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相关部门专业人才以及外部专家,共同研究中重点和难点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推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5.2.2团队类别

日常管理团队主要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

专家团队主要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专业人才组成。

行业管理团队主要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外部专家组成。

5.2.3工作内容

大企业工作团队采用集中办公和分散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5.2.3.1日常管理团队工作内容

(1)企业涉税诉求的研究分析;

(2)企业内控机制的调查;

(3)企业遵从情况的评价;

(4)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评价;

(5)专题调研;

(6)其他工作任务。

5.2.3.2专家团队工作内容

(1)企业涉税诉求的政策辅导和解释;

(2)重大事项报告的政策辅导。

5.2.3.3行业管理团队工作内容

(1)风险评估;

(2)税务审计。

 

 

 

 

  

第六部分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实务解析

 

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实务解析以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实施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特别是2012年以来组织开展的大企业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为参照,重点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团队组织、信息采集、税务审计等工作事项进行解析,旨在为今后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1. 总局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介绍

1.1  2009年以来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概况

自2009年以来,总局大企业司组织开展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有6项:一是2009年开展的11户内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自查工作;二是2010年开展的10户外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自查工作;三是2011年开展的24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四是2012年开展的中石化集团税务风险管理专项工作。五是2013年开展的中国烟草、工商银行、大唐电力3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专项工作;六是2014年开展的中国石油、中国五矿等6户企业集团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1.2 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介绍

经过几年的探索创新和经验积累,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从2012年开始探索实施针对企业集团的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先后组织开展了中石化集团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专项工作和中国烟草、工商银行、大唐电力3户企业集的团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专项工作。

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专项工作呈现3个特点:一是以集团为对象,适当上收复杂涉税事项管理权限,克服了传统属地管理格局的条块分割,有效提高了企业集团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二是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实践上下联动、横向互动、扁平化、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三是探索开展税务审计工作,构建了“审前准备-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审计处理和成果运用”的工作流程和“大后台-小前端”的审计工作模式。

2.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实务解析

2.1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实务主要内容

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实务工作应考虑的主要事项包括:前期准备工作,专业化团队建设,税企沟通互动,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的协调联动,信息数据利用,税收风险识别、管控和应对,以及税务机关自身风险的防范等。以下税收风险管理实务解析,主要供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时借鉴参考。

2.2前期准备

2.2.1前期准备工作描述

税收风险管理实务的前期准备工作指税务机关开展分集团或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前,应进行的相关准备工作,诸如团队组建、人员培训、工作预案制定、涉税信息整理等。

2.2.2前期准备工作内容

前期筹划。前期筹划应明确工作预期目标,全面把握工作的整体安排、内外部环境等,筹备专、兼职工作团队,确定团队开展工作方式等。

熟悉工作要求。总局启动的风险管理工作,各省是组织落实者,应熟悉总局工作要求,明确总局的工作目标,了解工作步骤,明确工作范围和任务。省局启动的风险管理工作,省局作为筹划设计者和组织落实者,应做好工作定位,明确工作目标、步骤、要求等。

人员培训工作。在风险管理实务工作前期,对团队人员进行培训,例如中石化税收风险管理专项工作前期,总局组织了石油行业税收专项培训;以及中国烟草等3户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专项工作前期,总局组织了针对烟草行业、银行和电力等行业的行业税收培训。各省组织的风险管理工作,也需要进行前期培训。

税务机关协调联动。在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如与稽查部门沟通,协调避免重复下户;与税收征管部门协调,采集企业基础信息等。

工作统筹和安排。在前期做好工作统筹和规划,有利于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涉税信息等征管资源。

2.2.3注意事项

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实务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起包括行业或企业集团整体信息的基础信息库,建立企业税收风险特征库;需要在人力资源方面,特别是专业化团队建设方面提早做好准备。

2.3工作团队建设

2.3.1工作团队建立

专业化团队对于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不可或缺。大企业往往成员企业众多,且跨地经营,需要税务机关组成跨地区、跨层级、跨行业的工作团队,才能有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团队成员的组成一般情况下应包括懂得税法、财会、行业、信息技术、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业务骨干。

2.3.2工作团队的职责

从层级上分,对一个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同时组织总局工作团队、省级工作团队、基层工作团队。总局团队负责整体上把握税收风险;省级团队负责配合总局团队,对本地区成员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基层团队负责配合总局、省级团队工作,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

从工作方式上分,工作团队开展工作可以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也可以利用远程通讯联络手段采用分散办公的形式,还可以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办公形式。

2.3.2注意事项

工作团队是一个整体,要在信息共享、工作方法借鉴、工作进度等方面加强协调,突出税务机关的整体性,实现税收资源的高效整合,提升对企业的全面综合税收管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长期人才储备。建立和完善大企业风险管理人才库,特别是分行业人才库,加强对各类人才的阶梯式、渐进式培养,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便于在实务工作中组建高质量的工作团队。

2.4税企沟通互动

2.4.1税企沟通互动描述

税企互动体现在风险管理实务的各个阶段中。税企双方需要在采集企业涉税信息、辅导企业开展税收风险自查,开展税务审计,引导企业实现税法遵从等方面沟通互动。税企沟通互动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提高工作实效,同时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2.4.2税企沟通互动的方式  

税企沟通互动可以通过约谈、讨论、信息交换和传递、现场交流等方式进行,主要包括:

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沟通。制度性沟通指工作中必须安排的沟通,在工作方案、计划或工作安排中应考虑在启动阶段,现场审计阶段,和现场审计结束时进行制度性沟通;非制度性沟通指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就某些问题、事项、需要企业提供的信息等方面与企业沟通互动。

高层互动与一般层面互动。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与企业治理层、管理层整体就工作的整体安排、工作理念等的沟通互动,属于高层互动;与企业具体业务人员,就具体业务等一般事项开展的互动属于一般层面互动。

2.4.3注意事项

提前准备,与企业互动,特别是与企业高层沟通互动时,需要提前做好预案、提纲等准备工作。注意方式,在与企业沟通时,要考虑税务机关的下户次数、是否方便纳税人等因素。

2.5税务机关协调联动

2.5.1税务机关协调联动描述

在大企业专业化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之间,国、地税之间的协调联动,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在协调联动中,协调工作的联系人、负责人应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主动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沟通协调。

2.5.2税务机关协调联动内容

与稽查部门的协调联动。与稽查局核对、协调,避免重复下户;在工作中发现应移交稽查的案件线索,依法办理移交。

与税政、征管、信息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在税收政策的适用、涉税信息的归集和整理、组建工作团队等方面进行协调。

不同层级税务机关的协调联动。主要有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工作报告的传递,涉税信息、指标、重要风险点的发布、传递,工作范围、任务、职责的确定等方面。

跨地区税务机关的协调联动。不同地区,没有隶属关系的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事项主要包括需要异地提供信息、涉税数据共享、工作方法的借鉴、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等。

国、地税之间的协调联动。主要包括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实务工作开展中下户、对企业自查的辅导、对企业同一涉税问题的调查核实等具体事项,工作成果的共享、上报等。

2.5.3 注意事项

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对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或将来可能遇到的问题,立足长远,建立协调机制,进行解决。注重协调联动的职责体系,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在协调前明确时限、方式和责任人等内容。国、地税的协调或联合开展工作,应体现方便纳税人,有利工作的原则。

2.6信息采集和使用

2.6.1信息采集和使用概述

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在CTAIS系统、发票交叉稽核系统等系统中已经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的归集和整理,新闻媒体、网站、企业公布的年报等公开的企业及行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整理,直接向企业采集的涉税信息。信息的使用包括对信息的整理、保存、使用,异地税务机关信息的传递和共享等。

信息采集参考清单

  信息采集清单(税务机关填制)  

  种类 名称(内容) 信息来源 采集方式 采集时间 采集人 复核人(保存) 附件及备注

序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1 基础信息 基本信息                

组织架构 内部机构              

  成员单位              

股权结构                

2 财务信息 核算信息                是否调取ERP信息

数据信息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所有者权益              

  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              

  科目余额表              

  固定资产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说明              

3 经营管理信息                  

                 

4 内部控制信息 基本制度                

公司层面                

业务层面                

5 产品(商品)信息                  

6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                  

7 行业信息                  

8 重大事项信息                  

9 其他部门审计检查信息                  

10 税务信息 登记信息                

  申报信息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查补信息                

  税收政策信息                

11 其他信息                  

                     

12 指标信息                  

                     

                     

13 风险信息   经初步识别分析,做出风险列表。(用于自查辅导)              

                     

                     

                     

说明 本表是开放式报表,工作团队收集的本表以外企业涉税信息,可在本表中单独作为大类列出,或者在对应种类中增加小类。

 

 

2.6.2 注意事项

信息采集是个持续的过程,例如对企业重大涉税事项信息的采集,开始时采集的信息可能很少,随着工作的开展,数据采集逐步深入,且更具备有针对性。

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在各工作阶段,尽量争取一次性采集企业信息,避免重复采集企业信息;国、地税信息分别持有的企业涉税信息应传递共享,避免重复采集企业信息。

采集信息以满足工作需要为主,不能无目的大量采集信息;专项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尽量标准化,采集的信息经整理后整理录入企业基础信息库。

2.7税务审计

2.7.1税务审计概述

税务审计是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要探索统筹实施税务审计的工作机制,制定税务审计工作规程,开发技术工具,培养专业队伍,通过对大企业进行多税种、跨年度、综合性的税务审计,发现企业集团系统性税收风险,有效应对大企业复杂涉税风险,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专业化管理。

2.7.2税务审计工作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大企业税务审计是以风险为导向的现代审计方式,即关注发现企业税收风险,又关注规避税务人员执法风险。审计人员在收集企业涉税信息和资料,开展税务审计,以及做出税务审计结论时,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规定的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放弃应履行的职责。

统筹推进原则。大企业税务审计兼有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性质,需要在实际开展中进行合理定位,统筹全局,分步骤推进,例如在风险评估阶段,对税收风险的识别分析是初步的,到了案头审计阶段,对税收风险的识别更具有对性和指向性。每个阶段的工作是前后联系的,上一个阶段工作是基础,下一个阶段工作是延伸,例如现场审计阶段,应首先针对案头审计阶段揭示出的税收风险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还可扩展调查范围。

科学实施原则。不仅在案头税务审计和现场税务审计阶段,同时在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都要贯彻运用现代审计的理念和方法,具体表现为,在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梳理企业重大涉税事项,确定信息采集范围和内容,以及开展税收风险识别、分析等工作过程中,都要借鉴和贯彻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取证等现代审计方法。

2.7.3 多方位开展大企业税务审计

ERP环境下开展税务审计。ERP系统在大企业中的广泛应用,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改变了企业的管理模式和会计模式, 使企业税务审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审计人员应学会利用ERP系统或者数据分析系统的筛选、排序、流向分析等功能工具,对 ERP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开展税务审计。

企业内部控制税务审计。围绕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进行审计,是税务审计的重要内容。通过内部控制的审计,识别、分析企业税收风险成因,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实现税务审计目的,取得良好审计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集团税务审计。大企业税务审计不仅要从集团的成员企业、个别业务事项上,识别和应对税收风险,更要把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

2.7.4税务审计流程和分类

税务审计流程包括:制定审计计划,设定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出审计结论等。当前,税务审计分为:案头税务审计和现场税务审计。案头税务审计的方式主要是抽调税务骨干,对企业ERP数据,开展集中案头审计,也可能安排各省组织对当地企业开展案头税务审计;现场税务审计指抽调税务骨干,组成工作组,到企业实地开展税务审计工作。现场税务审计需要在案头审计的基础上开展。

2.7.5大企业风险管理实务解析图表

各阶段任务及完成标准参考表

工作

任务 风险

评估 风险

自查 税务

审计 反馈

提高 备注

团队建设 评估团队 指导团队 审计团队 后续管理团队 人员基本稳定,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信息采集整理 尽量全面采集 有针对性收集 深入收集 风险管理后续跟进相关信息 持续收集、补充;逐步整理完善

内控评价 基本了解 企业自我评价 针对性评价;内控测试 引导企业完善内控 逐步了解,评价,针对性指导

风险识别 识别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事项 提供有针对性指导 对风险点逐个进行审计 发现、识别新风险;进入新的风险管理业务循环。 从面到点逐步深入

风险分析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排序 对企业自查中发现并报告给税务机关的风险进行分析 落实风险点 对风险整改情况及新风险进行识别分析。 从评估到审计阶段,针对性逐步提高。

其他任务 ┄┄┄ ┄┄┄ ┄┄┄ ┄┄┄ ┄┄┄


 

 

 

 

 

第七部分  附  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点击右键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遵循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于2009年投入试运行,在总结试运行经验和各地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对系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规范各地正确使用该信息系统对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组成

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子系统、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税务审计查账子系统等部分组成。

(一)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子系统。用于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主要由定点联系企业数据采集分析平台模块、企业基本信息补充采集模块和企业风险管理调查问卷模块组成。该子系统配合目前相关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功能和信息,补充采集风险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用于处理采集到的各种税务风险管理信息,利用数据挖掘、模糊运算、商业智能等技术,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开展风险评估的方法,完成对企业纳税遵从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分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应对、风险跟踪管理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该子系统主要由企业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价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评估报告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模块、企业税务风险测试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跟踪管理模块、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考评模块等组成。

 (三)税务审计查账子系统。用于对需要采取现场审计调查的企业实施计算机审计查账和特别纳税调整调查。该子系统采用通用模式和工具模式对企业电算化数据进行提取、转换和分析处理,实现账簿模拟、科目分析、凭证抽查、审计抽样、疑点汇总、补税调整计算和审计底稿管理等功能。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采集风险管理信息

各地税务机关内部,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加强分工协作,避免重复采集信息,实现数据的高度共享。需采集的风险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已掌握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主要财务报表信息、各类税收统计信息、适用的法律法规、税款缴纳情况、税务行政审批情况、纳税人资料报备情况、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情况、税务合规历史记录、税务争议的处理情况、信息披露和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情况等。

2.其他企业经营和管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和隶属关系、公司治理和关键管理人员信息、税务筹划情况、关联交易情况、产品或服务情况、企业发展情况、企业信息系统运用情况、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等。

3.相关第三方信息,主要包括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企业监管部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经济和行业统计信息、银行、海关等部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来自研究机构、行业组织、消费者团体以及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从互联网等媒体获取的相关信息等。

4.税收情报交换信息以及反避税可比数据库信息等。

(二)关于风险评估

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按照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分析、风险评估报告的程序,对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风险识别方面,要对采集的风险管理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比行业风险特征库,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风险评价和分析方面,要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界定,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的频率,评价风险的严重性以及对纳税遵从的影响程度;分析可能的风险来源、风险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依据分析结果对风险进行排序,形成风险排列矩阵。

风险评估报告方面,要根据风险评价和分析的结果,制作风险列表,详细列明被评估企业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和具体涉税风险点,同时要对企业按行业、地区、集团等多个角度进行风险等级排名。要将风险评估结果反馈到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为下一步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管理措施提供依据,提示和指导企业改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采用计算机评估和人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计算机评估的指标、参数、模型以及企业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由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并已经整合在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中。人工分析处理主要是利用专业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对计算机系统无法分析处理的信息作出分析判断,并对计算机系统分析处理结果进行调整,修正风险评估报告。人工分析处理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日常征管信息、税务检查历史信息、税务风险评估历史信息等。

采取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定量评估主要由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完成;定性评估以人工为主,采用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工作访谈和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

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采取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相结合,事后评估和实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上一次风险评估的结果要作为下一次风险管理信息的组成部分。

(三)关于风险应对

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和单个企业的具体风险排序,充分发挥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合理配置管理资源,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和不同类型的风险实施针对性管理。重点关注带有集团、行业和地区普遍性的遵从风险,优先处理排序靠前的重要风险,着重防范和应对可能带来重大税收流失、反复出现的风险。

对低风险企业,要降低风险评估和测试的频率,减少风险评估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更多地采用企业报送资料和案头分析的方式,少量抽查测试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和效果。要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税务机关督导为辅,帮助企业主动发现和应对风险,实现企业持续的自我遵从。建立有效渠道,快速响应企业诉求,提高服务质量。企业如出现重大纳税事项影响到纳税遵从,或者改变税务规划,应及时调整企业风险等级。

对中等风险企业,要通过开展风险评估和测试,辅导企业开展自我检查等方式处理风险,适当加大督导和复核的力度。要注重通过辅导帮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跟踪和监控后续管理措施,实现企业遵从。对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较为健全有效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预约定价安排、遵从保证协议等措施帮助企业事先应对相关税务风险。如果企业遵从度持续提高,可以调低企业风险等级;如果仍未改善或继续恶化,应调高企业的风险等级。

对高风险企业,要提高风险评估的频率,除每年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实时评估等方法随时监控企业情况。要采用实地评估测试、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移交稽查处理等方式,依法加大处罚打击力度。要采取约谈企业管理层等方式积极与企业沟通,帮助企业树立遵从的理念,解剖不遵从的原因,辅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部管理机制,并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如果企业纳税遵从得到改善应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如果仍未改善或继续恶化,应作为重点管理对象,研究更具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具体风险应对措施包括:

1.落实《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涉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结合风险评估初步结论,细化《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具体操作,辅导和帮助企业在降低现存纳税遵从风险的同时,着重从制度和机制、纳税意识和企业文化、岗位职责和人员素质、信息技术和沟通等方面,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全面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环节的前移。

2.建立行业风险特征库,深入细化分类管理。在深入研究和解剖行业税务风险、广泛采集风险管理信息的基础上,利用风险评估子系统,通过数据挖掘、指标设定、参数控制、模型优化等,形成分行业风险特征库,持续、动态监控行业遵从风险。

3.利用预约定价安排、遵从保证协议等手段,开展风险管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关联交易,采取预约定价安排,提前防范转让定价风险。与具备条件的企业签订遵从保证协议,合作防范税务风险。

4.利用税务风险自查模块,指导企业开展税务自查及其他自我遵从纠正行动。同时利用软件系统全程监控和督导,发挥风险管理数据库、风险特征库、风险模型等的综合利用优势,提高自查复核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企业自我遵从水平的提高。

5.开展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依据风险评估和企业自查等情况,选择遵从意愿差、风险等级高且改善不明显的企业,利用审计查账子系统,下户进行内部控制测试、税务检查、税务审计或反避税调查。

6.进行税务稽查及处罚。对遵从意愿极差、采取其他风险管理措施收效甚微、风险管理持续得不到改进、风险等级持续处于高水平的企业,协同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大处罚的力度。

(四)关于反馈和改进风险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将风险管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反馈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帮助改进税收立法;反馈给一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进日常税务管理。

定期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数据采集、风险评估、具体应对策略和措施的运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等各环节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及时将风险管理各个阶段的结论和改进建议制作相应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反馈给企业,并跟踪企业改进风险管理的情况,辅导和监督企业及时改进管理。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遵从问题的,要及时调高企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广泛收集企业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在加强风险管理方面遇到的困难,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及时归纳本地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和行业特征,并反馈给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将定期汇总处理各地反馈情况,及时更新风险特征库。 

规范使用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中发现的业务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由税务总局统一升级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附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 总则

1.1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1.2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1.3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

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1.4税务机关参照本指引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1.5企业应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6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1.7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

1.8企业应把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其他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2.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2.1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2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分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2.3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2.4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2.5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2.6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3.1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

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3.2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企业税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3.3企业应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4.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

4.1企业应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4.2企业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4.3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4企业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4.5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4.5.1企业战略规划包括全局性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等。

4.5.2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

4.6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4.6.1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的执行情况。

4.6.2参与跨国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以保证符合税法规定。

4.7企业税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

4.7.1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4.7.2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7.3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4.7.4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4.8企业应对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 信息与沟通

5.1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5.2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5.2.1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5.2.2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5.3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3.1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5.3.2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5.3.3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业务,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5.3.4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的流程和可靠的技术对涉税信息资料安全存储;

5.3.5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法规的收集、处理及传递的效率和效果,动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

5.4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6.监督和改进

6.1企业税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核,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6.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控制目标,对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6.3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根据本指引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要求,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税务机关出具评估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  遵从引导

第四条  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  政策服务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  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第二节  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的职责权限处理企业涉税诉求,遇有非本级职权范围事项的,应按规定向有权税务机关移送。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处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涉税诉求时,应先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涉税诉求的处理意见与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回复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请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涉税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涉税问题。

第三节  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调查和评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

(一)企业内控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三)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

(四)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

(五)企业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六)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七)与企业内控体系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分类处理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析结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

对未建立内控体系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对已建立内控体系的企业,重点监控其内控体系运行情况;对内控体系需要完善的企业,提出企业内控体系完善建议;对内控体系相对完善的企业,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税务总局统筹负责组织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内控体系调查评析工作。

第四节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和实施

第十七条  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内控体系状况及税法遵从能力,经与企业协商,确定是否与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

税企双方确定税收遵从协议签订意愿后,依序进行共同磋商、起草协议文本、签订协议等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后,由税务总局负责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贯彻落实税收遵从协议。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监控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与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协议内容不应与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相冲突,协议文本及其执行情况应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章  遵从管控

第一节  税源监控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运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选取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全面了解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税源变动情况,为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提供基础性信息。

第二十三条  税源监控包括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

日常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至申报纳税等日常征管环节涉税事项中选取相关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监控、发票事项监控、认定审批事项监控、申报事项监控、其他事项监控等。

专项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日常涉税事项以外的事项中选取特定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诉求处理情况的监控、税务风险内控情况的监控、税收遵从协议履行情况的监控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是否跨区域经营等不同标准选取税源监控事项,从不同角度分类实施税源监控。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共同特点,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为主线,划分若干业务板块,选取各板块中具有共性的事项实施监控。

根据企业是否跨区域经营的特点,区分适合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跨区域联动管理的监控事项和适合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税源监控采用属地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建立并发挥行业管理团队的作用,运用主要涉税指标进行重点监控。

在实施税源监控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职责分工将需要推送的事项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总局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一)组织、协调、指导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监控工作;

(二)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全国联动的监控事项,组织建立指标模型,设计并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和模式;

(三)汇总、比对分析、发布企业集团的重要税源监控相关信息;

(四)组织实施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税源监控重要事项应对和处理;

(五)税源监控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一)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本地联动和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参与测算指标技术标准、数据分析模型、监控机制和模式的设计及完善工作;

(四)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汇总、比对分析、传递税源监控相关信息;

(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实施税源监控事项应对和处理;

(六)落实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税源监控相关工作。

第二节  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整理,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及特定涉税事项等标准选取风险识别对象,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风险识别,并对识别出的结果进行人工比对校验,鉴别筛选出重要风险点。

第三十条  税务总局负责开发维护企业税务风险识别系统,按统一标准统筹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工作;负责汇总企业相关风险信息,组织开展行业、集团、区域以及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识别。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也可根据自身工作规划,通过汇总辖区内的成员企业相关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并结合税收日常管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识别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界定,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频率,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条件及后果和影响,并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醒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防控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采用计算机评估和人工评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事后评估和实时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三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行业、集团、区域和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税收日常管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章  遵从应对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对收集的企业税收风险信息以及遵从引导、遵从管控等环节反映的企业涉税风险情况在判别、评估基础上,对企业纳税遵从风险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一节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按照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纳税服务、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等。

第三十六条  对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都较高的低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等措施,努力为企业提供办税便利。

第三十七条  对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中等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引导和帮助的方式,采取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等措施,告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企业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高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反避税调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在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税务总局统筹实施针对性风险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的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节反馈和改进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将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反馈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促进完善税收政策;反馈给一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进日常税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风险管理各个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提示给企业,并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辅导和监督企业及时改进。

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遵从问题的,应及时调高企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并会同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归纳成员企业风险管理中共性问题和行业特征,并反馈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定期汇总处理各地反馈情况,及时更新风险特征库。

第三节  遵从报告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统一规范内容对企业纳税遵从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遵从报告。遵从报告包括企业税务遵从责任报告和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总结以及对企业遵从评价报告,原则上按年度开展。也可针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税收遵从评价。

第四十五条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年度遵从报告工作,收集企业集团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税务遵从报告工作,收集成员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统一要求对重点企业进行遵从评价,形成遵从报告,由省税务机关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将遵从评价情况与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处理。

第四十八条  税务总局以企业集团为单位结合集团责任报告和各级税务机关的遵从评价报告进行综合遵从评价,反馈企业集团,并发布给各地税务机关。

第五章  遵从保障

第一节  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对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处理及应用工作,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从征管系统集中抽取、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向企业采集、协作互助等方式采集企业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税务风险内控信息、税法遵从信息、行业特征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企业涉税信息。

第五十一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一)统一制定信息采集和整理的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定期汇总信息采集需求,制定企业涉税信息采集方案;

(二)与企业集团总部进行涉税信息交互工作;

(三)统一抽取已经实现税务总局数据集中的征管信息;

(四)分类集中汇总企业涉税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归集;

(五)发布共享信息,设置各地信息共享权限;

(六)指导和督促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组织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的核实整理工作;

(二)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对需要报送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整理归集;

(三)根据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校正、反馈。

第五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承担以下信息采集和整理的职责:

(一)企业原始涉税信息的录入;

(二)与企业进行信息交互;

(三)根据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校正、反馈。

第五十四条  税务总局按照实际控制的原则确定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关系,并据此形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名册。

税务总局负责统筹企业名册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名单的确认清分、信息核实补缺等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核实补缺、管理层级信息补录等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名册库需要更新的信息及时报税务总局。

第五十五条  做好企业税源分析工作。

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定期修改税源分析模板,按季度和年度提供税源分析报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参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模板做好本地区的税源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税收数据信息,按行业梳理特征指标,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建立风险分析模型,设定风险参数和关键值,提炼各种税务风险点,逐步建立分企业税务风险特征库。

第二节  人才保障

第五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调配、培养、引进等方式,充实大企业税收管理专业化队伍,逐步建成税务总局到省、市(地)税务局三级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

第五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岗位需求,实施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不断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团队素养。

第五十九条  可针对集中度较高、区域分布广的行业率先施行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组建应对处理复杂涉税事项的行业税收管理专业化团队。

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以企业集团或行业为对象,根据其主要成员企业的分布情况,成立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主要开展涉税诉求的研究分析、专题调研、税收政策评估、专项内控调查和遵从报告等工作。

第六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外聘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行业专家,组成顾问团队。通过合作、外包等方式,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研发和相关项目的研究。

第三节  制度保障

第六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探索建立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

税务总局负责根据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的分布状况设立客户协调员。每户企业集团的客户协调员共同组成工作小组,以团队方式协同开展工作。

客户协调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

(二)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

(三)协调组织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响应,应对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了解企业税法遵从实际执行情况,收集企业税法遵从各环节资料,管理企业档案。

第六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税收管理跨区域协作制度。税务总局负责跨省区域企业税收管理的总体协调工作,省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跨区域企业的协调工作。

第六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并完善企业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以及税务机关开展的企业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第18号)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以下简称企业名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规定程序统一选定,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管理机制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的采集、下发、核实、上报和反馈等工作,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名册管理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定期报送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信息,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反馈名册核实结果,正确建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的业务处理过程。

第四条 企业名册由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关联关系以及组织架构等涉税信息组成。企业名册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逐年规范、完善。

第五条 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以合并报表的口径和工商注册规范的组织形式为参考,建立统一标准。内资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且进行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资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他特殊情况的涉税组织机构。

第二章 工作模式

第六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框架下,共同构建起税企合作、纵向联动、协调高效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模式。

第七条 税企合作是指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税务机关遵循平等、互信、互助、共赢的原则,合作开展企业名册管理,共同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名册报送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合法使用企业名册信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名册管理水平。

第八条 纵向联动是指采取集中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企业名册管理能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要组织落实好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的报送和校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层层落实名册核实工作,实现纵向联动。

第九条 协调高效是指按照业务关联、职责明晰、衔接紧密的原则,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要合理界定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使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安排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

(一)规范企业名册范围和内容,完善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组织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开展企业名册整理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工作;

(四)向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反馈企业名册核实结果,引导其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

(五)其他全国性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做好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省税务机关负责整理、上报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二)省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修订和上报工作;

(三)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工作,修订和上报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四)属地税务机关负责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核实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五)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承担企业名册的整理、报送和校正工作。其职责包括: 

(一)根据税务机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企业名册的整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工作;

(三)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

(四)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要充分依托大企业税收信息化平台和工具,每年定期开展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分为代码准备、名册采集、任务分发、名册核实、结果上报、名册反馈和工作总结七个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代码准备阶段。9月30日前,省税务机关整理当年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并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

(二)名册采集阶段。10月31日前,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整理、审核和汇总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并按照税务机关的指定方式,将企业名册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三)任务分发阶段。11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税务行政区划关系,将采集的企业名册分发至各地税务机关。

(四)名册核实阶段。12月15日前,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任务分发结果,组织完成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核实工作。具体可采取与现行征管系统信息比对、与第三方信息比对、向企业核实信息以及到企业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名册核实工作。

(五)结果上报阶段。12月31日前,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名册核实结果,标注、修订与企业报送情况不符的名册信息,并将核实和修订结果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同时,省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名册核实结果,组织调整现行征管系统中的“大企业管理层级标识”,实现企业名册信息共享。

(六)名册反馈阶段。次年1月20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实后的企业名册反馈给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由其根据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开展信息校正工作。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需在当年报送税务遵从责任报告时,将校正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七)工作总结阶段。次年1月31日前,省税务机关根据工作中暴露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工作总结,提出工作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工作考核,提升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主要权利义务

一、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建设

要求企业参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相关制度,建立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对该体系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估、测试和改进,以保障在企业内部顺利运行。与此相对应,协议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向其反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二、重大涉税事项报告

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是税务局及时掌握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变动情况并做出税收风险判断的有力武器。作为对事先裁定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涉税事项。

三、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电子数据报送

协议要求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的税收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料和电子数据,并保证涉税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作为对企业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的褒奖,协议规定统筹安排企业涉税资料的报送和电子数据的采集,避免重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认为确有必要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除专项案件、举报案件外,给予企业不短于一个月的自查期限。各地大企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补充措施,但不得与总局的规定相抵触。

四、税收争议直接反映通道

协议给予大企业总部向总局直接反映其成员企业与基层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救济渠道,解决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不一致而造成税法执行不统一的问题,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比照执行。与之对应,税务机关承诺确定专人负责与企业联系,提供必要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

五、行业税收问题

主要解决的是抽象性行政行为,重在推动对某一行业税收问题进行立法,区别于诉求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六、双方定期通报协议执行情况

企业应当每年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遵从责任报告(包括协议执行情况),以及对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的工作建议等。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税收遵从情况做出评价,形成企业遵从评价报告反馈企业;同时,积极采纳企业的建议,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发〔20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效防控企业税务风险,实现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反馈提高等环节的有机衔接,现就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的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一、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的起始环节。税务总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识别和分析企业集团整体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为后续实施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应对提供依据。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对风险评估工作的统一要求,落实税务总局推送的信息收集、识别分析等任务。

(一)信息收集。税务总局通过下发风险评估问卷、调查内部控制情况等形式收集企业信息,建立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和企业基础信息库,并向各省税务机关开放。各省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加深对行业和企业了解,广泛收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向税务总局提交补充、更新的企业名册和税务管理等方面信息。税务总局审核各省税务机关提交的信息后,升级维护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和企业基础信息库。

(二)风险识别。税务总局根据企业申报纳税情况、问卷调查情况、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等信息,辅之以典型样本企业的抽样调查,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分析大企业税收风险状况和税法遵从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三)风险评价分析。税务总局评价税收风险的严重程度以及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等级排序,汇总整理潜在的风险列表和企业风险等级排名,详细列示被评估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领域和具体的涉税风险点,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为风险应对提供依据。

二、风险自查

风险自查是调动企业积极性、主动排除税务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税务总局组织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对税务风险进行自我排查纠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互动,指导、帮助企业开展自查。

(一)组织自查。税务总局统一发函布置企业开展税务风险自查工作。各地应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进行宣传辅导,帮助本地成员企业全面深入开展风险自查,及时研究解决自查中反映的问题,并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二)督促整改。各地要督促企业进行问题整改,要求企业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帮助企业提升自我控制涉税风险的能力。自查结束后,要梳理归集企业自查情况和问题,编制企业自查情况报告,上报税务总局。

三、税务审计

税务审计是风险应对的主要手段和全流程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税务机关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和方法,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税务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税收风险较高的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和评价。

税务总局向企业发函,明确税务审计工作总体安排,布置抽取电子数据、开展现场工作等需要企业配合事项。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税务审计,在通知企业办理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有关资料等涉税事项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要求,使用税务总局已经统一颁布的税收执法文书。

(一)案头审计

1.数据抽取。税务总局负责抽取已实现数据总部集中的企业的电子数据,经整理后下发各省税务机关。各地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抽取未实现数据总部集中的本地成员企业电子数据,并将数据上传至税务总局。

2.省局全面案头审计。各省税务机关在对收集的各种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风险特征库、风险评估报告等,对抽取的企业电子数据进行重点审核;按户归集案头审计结果,评价企业税务风险状况,分析可能的风险来源和成因;将审计结果上报税务总局,作为税务总局确认重点审计对象的依据。

3.税务总局重点案头审计。税务总局通过对各省全面案头审计的评价分析,从中选择整体税收风险较高的企业或部分重点涉税事项进行重点案头审计,确定需要开展现场审计的企业名单。

(二)现场审计

1.审计通知。税务总局确定现场审计对象后,约谈企业集团总部,告知现场审计企业名单、现场审计工作安排、需准备的资料清单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机关组建现场审计团队。各省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总局,或者承接税务总局推送的现场审计任务,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提前通知现场审计对象。

2.内部控制测试。现场审计团队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测试并做出评价,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测试。

3.实质性测试。现场审计团队运用实质性分析和细节测试等方法进行实质性测试,及时汇总现场审计情况,要求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签章(字)确认。

4.交换意见。现场审计团队拟定初步审计意见,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意见,填写《询问(调查)笔录》和《陈述申辩笔录》。

5.形成现场审计报告。现场审计团队根据发现的涉税风险事项形成现场审计报告,把现场审计过程中已经核实确认并且税法规定明确的税收风险,及时推送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6.审计处理。税务总局汇总整理税务审计各阶段工作成果,统一研究处理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重大税收政策问题,下发税务审计建议,向各省税务机关揭示重大税收风险、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等,并适时抽查各省落实情况。各地参照税务总局的审计建议,对本地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核实处理,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整改落实好核实确认的问题。发现企业有偷逃骗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税务总局。

四、反馈提高

反馈提高是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中堵塞风险管理漏洞、实现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通过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和反馈,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并将取得的经验和揭示的风险运用到日常税收管理当中。

(一)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各地要全面归集分析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的性质及成因,提出税务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建议。税务总局汇总整理后,统一发函反馈到企业集团总部,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

(二)提高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水平。要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并加强对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和日常税源监控。税务总局对各省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修订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和具体措施,补充更新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和企业基础信息库。

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专业文书底稿主要种类、参考格式及运转操作流程将另行下发。

本通知适用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或列名企业,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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