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3年 > 12月 >
12月
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    发文日期:2003-12-10
【字体:    打印本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