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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有兼职收入的非居民个人
【节税实例】 美籍人士大卫来华工作。2019年1月自中国境内两家公司分别取得收入2万元。
方案一:分别作为工资薪金,需申报纳税6090元[(20000*2-5000)*25%-2660]。
方案二:将一个作为工资薪金收入,一个作为劳务报酬收入。经计算需纳税3380元[(20000-5000)*20%-1410+20000*80%*20%-1410]。
方案二可节税2710元,节税近50%[2710/6090],节税效果显著,全年可节税3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风险提示】 一旦该外籍个人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则需要作汇算清缴,即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不再分别计税,从而导致补缴税款。因此,适用此节税方案的外籍个人,要注意在境内居住的累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