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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函〔2020〕140号    发文日期: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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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浙江省改革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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