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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收入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一项)
(一)人寿保险
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二项)
(二)养老年金保险
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三项)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三项第一目)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三项第二目)
(三)其他年金保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财税〔2016〕46号第二条)
(四)健康保险
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四项)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五项)
附注:一年期以上人保产品的规定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二款)
2.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二、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款)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6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款)
三、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20]48号第一条)
四、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和再担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一条)
(二)相关概念
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二条)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三条)
五、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和再担保——财税〔2017〕90号
(一)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第六条第一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本文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留存备查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主要概念
1.农户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财税〔2017〕90号第六条第三款)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税〔2017〕90号第六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