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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6.1.1 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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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一条)

一、登记范围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1](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

税务争议:预收款超过500万,要办一般纳税人?


1.经营期

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

2.纳税申报销售额

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

3.“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

附注1: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

附注2: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

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

附注3:兼有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第十一条规定,本条废止]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第二款)

附注:超过规定标准,但不办理登记的情形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第一款)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七条)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第二款)

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三条)

二、登记时限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一)期限的计算

办法中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九条)

(二)告知的内容

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六条)

(三)期限前的计税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税总函〔2015〕311号

三、登记机关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五条)

在2018年11月20日前,按照本通知和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有关要求,实现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

税总函〔2018〕430号第一条)

四、登记程序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六条第一款)

 [税总函〔2019266附件第十四项第一目规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四条)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五条)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六条第二款)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六条第三款)

五、登记生效日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第二款)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八条)

七、后续管理

(一)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条)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的规定,说见: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

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说见:

八、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2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公布)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二条)

九、一般纳税人迁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

(一)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

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

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三条第一款)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三条第二款)



[1]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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